浙江平阳县人民医院医生徐志坚连续3天加班后,在病房查房时突发脑溢血,倒在了工作岗位上。此后,徐志坚的家属提出工伤认定,却得到了“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书。这件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国工伤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在工伤认定中还有哪些模糊地带?(见9月17日《人民日报》)
从情理上说,一个人因为连续加班、工作过于劳累而患病甚至死亡,显然都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无论是“过劳病”还是“过劳死”,都应该认定为工伤。然而,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了“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十种情形,“过劳病”并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至于“过劳死”,必须是死在工作岗位上或者经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不得不说,这样的规定有悖情理,甚至是残酷、残忍的。2012年10月,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经过30个小时的抢救后,尹广安的家人决定撤下呼吸机,原因是如果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家属就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如此悲剧,恰恰反证现行工伤制度的某些规定不合理。明明是因为工作过度劳累而患病或死亡,却无法获得工伤赔偿,这是一种制度性冷漠;明明是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伤制度,有时候却让劳动者遭到二次伤害,冷酷得让劳动者欲哭无泪。
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过劳病”、“过劳死”无疑都应该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法律无外乎人情”,不合情理的规定需要修改,让其更加人性化,为劳动者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