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或者不慎碰伤是否可以按因工负伤处理?
更新时间:2019-03-29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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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只限于道路车辆交通事故,而且有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不主要在于职工本人的意外伤、残、死亡,在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以后,才能认定为工伤。而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或者不慎碰伤不属于《试行办法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只限于道路车辆交通事故,而且有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不主要在于职工本人的意外伤、残、死亡,在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以后,才能认定为工伤。而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或者不慎碰伤不属于《试行办法》所规定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也不存在应对此事故负责的肇事者,因责任在于职工本人不谨慎,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路滑或没看清路等原因,自己不慎摔倒、碰伤,或者遭受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了伤、残、死亡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因战、因公伤残军人转入地方工作后,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是否可以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民优发[1997]7号文件规定,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给予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他们在治疗期间的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工伤残职工治疗期间的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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