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焦点:企业内部规定是否有效?
●法院观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既要合法,又考虑是否有悖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责和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及性质等因素来确定。
企业有权依据内部规定对违规员工辞退,但辞退员工程序应合法。10月14日,市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认为企业辞退员工处罚过重,判决企业须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员工违反内部规定被辞退
李某是沈阳某物业公司员工,从事环境督导工作。
2013年3月15日,公司以李某未按照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服从上级合理指令情节严重为由,根据员工激励制度规定,给予其罚款100元。同日,公司以李某未按要求与保洁供方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有两天未对公共区域进行巡查并且未填写检查记录为由,再次给予罚款100元。此后,公司依据员工一年内两次违纪可以随时辞退的规定,于半个月后将其辞退。
内部规定效力成庭审焦点
但李某对公司辞退自己并不服,她称公司制定的《员工激励制度》并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辞退是因为她得罪了人。
物业服务称,公司制定的《员工激励制度》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经过了网络会签,在线协商征求意见,全体员工正文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李某本人也进行了签字确认,其并未提出异议。后又进行了全员培训宣讲,李某本人也承认进行了培训,单位因此有权依据此规定辞退员工。
法院认定辞退处罚过重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如何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效力问题,既要审查所依据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又要审查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有悖公平原则,而公平原则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责和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及性质等因素来确定。另外,审查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公司应对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依据两次罚款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显系处罚失当。
按经济补偿标准两倍赔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案中,李某在公司工作一年零七个月,平均工资为2433元,故公司应支付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732元(2433元×2个月×2 倍)。
辞退员工规定应合法
[法官说法]
市法院民五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企业有权依据内部规定对违规员工辞退。但单位辞退员工程序应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