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造假的简历,李某成功应聘江门一家大型商场总经理助理,但因业务能力达不到要求而遭调查,发现原来工作经历造假,商场也将其辞退。对于商场行为,李某认为其违反了劳动法,将商场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赔偿金和加班工资,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审理, 认为李某虚构其履历的行为造成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无效,均没有支持李某的请求。
2014年,江门一大型商场招聘总经理助理,要求具备相关商场管理工作经验。应聘信息发布后,李某前去应聘,而在其履历中,写明在1996年至2012年期间,他曾在另一商场担任副总经理,并有丰富的商场管理经验。
而凭着出色的简历,李某也顺利成为该大型商场的总经理助理,然而工作一段时间后,商场发现李某的工作及业务能力并不能达到工作岗位的要求,并对其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李某于1996年至2012年期间在某商场担任副总经理的工作经历是虚假的。因此,商场以李某工作能力不符合应聘条件及履历虚假为由辞退李某。
对于商场的辞退行为,李某认为该商场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将商场告上法院,要求某商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加班工资。
在审理中,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展开辩论:第一,劳动者以虚假履历应聘是否导致劳动关系无效。第二,若劳动关系无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欺诈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无效。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履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另外,在加班工资上,虽然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