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我与企业未协商一致,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签字,而企业登报发出公告,已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并未告知我,企业这种做法合法吗?是否算我已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必须依据法定程序:(1)企业应提前将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如果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有权要求企业重新处理,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2)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该给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通知职工本人或与职工生活在一起的成年亲属;如通知不到的,可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通知职工;仍通知不到可通过新闻媒介公告解除劳动合同。如企业未履行前述程序,直接公告,公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