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合同中李某和有限公司约定年终奖金为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据此,当地法院支持了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有限公司支付了李某的年终奖金。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呢?找法网小编和你一起来看这则案例。
【案 例】
2012年6月1日,李某到某有限公司工作,同年6月20日与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试用期月工资25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3000元,并约定发放年终奖金,年终奖金发放的标准为一年的月平均工资,试用期为3个月。2012年8月31日,李某试用期满。2013年1月12日,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书面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同年1月18日,李某向劳动劳动行政部门主张其2012年的年终奖。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支持李某请求。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这份行政处理决定书。
【案 析】
李某称,他与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年终奖为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公司支付年终奖是员工理应获得的劳动报酬,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根据他工作的时间以及离开的原因,有限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年终奖。本案中,有限公司与李某所签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体现了平等和自愿的原则,内容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有限公司应按双方所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约定年终奖为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但对于工作不满1年应如何支付年终奖,约定不明确,造成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再说,李某离开单位并非主观原因,而是因为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根据公平原则,有限公司应按照李某的实际工作日与全年工作日的比例乘以他的月平均工资支付李某的年终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合同中李某和有限公司约定年终奖金为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据此,当地法院支持了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有限公司支付了李某的年终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