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案件有:
(1)专利申请案件;
(2)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
(3)强制许可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发明专利行政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
(1)发明专利案件的专业性很强,需要较高的科学技术能力;
(2)这类案件的被告是国家专利局,应当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项的规定——致,即以国务院各部门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
(1)海关的设置与分布多在大中城市,与一般的行政区划不一致。
(2)海关的业务与政策水平要求较高,需要高度的统一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保障审判质量。
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出于案件重要性的考虑,这些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范围广泛,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法院排除干扰。但是,实际上产生了国务院部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集中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问题。
“重大复杂”的客观条件是:案件所涉及酌人数众多,在本辖区内影响较大;案件本身比较复杂,案件在查处方面有相当的困难与干扰;案件在本辖区内有示范作用。对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以下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这里需要注意:
第一,被告须是人民政府而不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第二,被告须是县级以上政府,即县政府,不设区的市的市政府、市辖区的区政府,以及县级以上的市政府;第三,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page]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至少为5人以上。
在这类诉讼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规划拆迁案件。
(3)重大涉外行政案件。涉外行政案件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依据、客体或者执行涉及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具体而言,包括:
第一,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
第三,案件的客体是涉及国际关系协调的事项;第四,裁判的执行需要外国法院承认;第五,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等行政案件。
这里所说的“重大”,是指影响重大;即可能对国际关系造成严重影响。
(4)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
(5)其他重大、复杂案件。这是人民法院裁定管辖的情形,即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不适合由自己管辖的,可以请求中级人民法院移转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