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法院分四级,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行政案件原则上都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2009年新增考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第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第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决定自己审理。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以下三类: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包括:专利申请案件、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以及强制许可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这类案件主要有:
A.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至少为5人以上;
C.重大涉外行政案件。(重大)涉港、澳、台的案件。
D.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