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双土资行告字〔2008〕第11号
李**:
你无证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无证采矿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吨×80吨=36,000元,
3、并处罚款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9月21日前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印章)
200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