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赖某是某大型连锁超市公司营运部门的总经理。2010年9月,赖某组织召开营销会议,会议当晚晚餐后,包括赖某在内的约20人又到KTV唱歌,花了2160元的饮酒费用,这笔钱,经赖某审批同意,由各门店分摊报销了。2010年11月3日,公司以赖某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和《禁止滥用酒精和药物备忘录》规定为由,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禁止滥用酒精和药物备忘录》规定:“由公司组织的在工作场所外和工作时间外的活动或聚会时,……公司不鼓励饮用酒类饮品,亦不承担消费该酒类饮品的费用。遵守滥用酒精及药物政策是决定续聘员工的一个条件”。赖某不接受公司的解约决定。
法院认为:
本案中,《员工手册》、《禁止滥用酒精和药物备忘录》规定了劳动合同被解除或者劳动合同延续的条件,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但公司制定该政策未依法通过民主程序,依法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笔者观点:
《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年以来,从诉讼中反映出的问题之一就是企业内部制度不规范,规章制度制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或未公示告知劳动者,不能作为解决劳动争议有效的判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