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七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