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成立生效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而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权与终止权的行使虽然都会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但二者在理论上仍然存在区别。
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在理论上存在以下区别:
第一、权利专属不同
合同的解除权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只能随同债权债务一起概括移转;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以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给第三人。
第二、适用情形不同
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果,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合同解除后,对合同已履行的部分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果,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即使合同终止,也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第四、发生条件不同
我国合同法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所以实践中,合同解除适用于所有合同。当合同解除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时,此时表现为合同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即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
以上就是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几点区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