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宣告破产的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