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根据区经济贸易局经贸字[2005]45号文件及区人民政府[2005]104号文件,而现在我已经不再担任村委书记职务,我应怎样答辩?
更新时间:2009-01-17 13:58:28
问题描述:
因在2005年7月份,某村应某区委领导要求,并根据区经济贸易局经贸字[2005]45号文件及区人民政府[2005]104号文件,整体收购造纸厂并搬迁至某村选地建设。原告所述的2005年11月9日、11月22日、12月10日发生的墙体砖业务就是原告与村建设造纸厂发生的业务往来,而上述期间本人一直是某村委书记,本人是代表村在业务往来单据上签字确认的,本人并未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关系。原告所述鑫盛纸品实业有限公司并未注册,建设实体仍然是某村,而现在我已经不再担任村委书记职务,原告却告我欠其货款五万余元,我应怎样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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