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全体的代表,业主全体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实现对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及一切派生的权利。《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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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关于共有的形式
在德国民法,共有指“按份共有”,没有提出“共同共有”的概念,但事实上规定了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如德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合伙,德国商法典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合伙公司、夫妻利。在法律上,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公有财产的权利主体。所以,有人认为集体所有是一种共同共有的观点是不对的,集体所有是一种抽象的概念,集体所有的财产不能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在共有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公民个人的共有关系中,财产并没有脱离共有人而存在。共有财产在归属上为共有人所有,是共有人的财产。所以,单个公民退出或加人公有组织并不影响公有财产的完整性,但是,公民退出或加人共有组织(如合伙),就会对共有财产发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