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75条第1款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物权法》第78条、《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均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业主大会的决定,只要有符合法定人数或者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并表决通过法定人数,对小区所有业主都有约束力,因此
一、没有参加业主大会,不能成为否定业主大会决定的理由。
二、只要业主大会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大会表决符合法定人数且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并形成决议的,属于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三、若业主大会决议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业主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