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17-01-06 14: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建设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总承包商不可能面面俱到,把所有的分支工程都自己独立完成,往往把一些专业性的工段再分包给专业公司施工,于是产生了分包合同。那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呢?

  工程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商为将工程承包合同中某些专业工程施工交由另一承包商(分包商)完成而与其签订的合同。《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或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为分包人或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从法律来讲,分包商仅对总承包商负责,与业主没有合同关系。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责任归属要清楚。工程分包合同内容:合同标的;分包单价、区域、数量;付款方式;验收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合同要点:分包商必须符合工程资质要求

   【案例】

  2014年11月25日,肇庆某单位将约13公里简易道路工程发包给某县建设公司,某县建设公司又将该路段工程分包给赖某,双方约定该路段工程总价为人民币80万元,双方约定工程所需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进场人员伤亡保险费由赖某承担,工期从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合同签订后,建设公司支付了首期其工程款20万元。2015年9月又支付了第二期工程款30万元。后因在施工中因多种原因,赖某未按期完工。某县建设公司认为赖某违约且路段有质量问题,于是诉至仲裁委,要求赖某赔偿违约金和经济损失。

  庭审中,某县建设公司认为公司与赖某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赖某则认为自己既不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质资,也不是公司的员工,自己与某县建设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简易公路属于工程建设中的土木工程,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因此,赖某修建简易公路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范畴。

  【法律解读】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赖某以个人身份签订合同,不具备建筑设施工程的相应资质,同时也不是某县建设公司的员工,而承包人某县建设公司将约13公里的简易公路分包给赖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某县建设公司将简易公路工程分包给赖某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因此,某县建设公司与赖某所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无效,鉴于双方都有过错,赖某实际施工了部分路段,综合考虑后裁决如下:(一)某县建设公司与赖某所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无效;(二)赖某向某县建设公司返还25万元;(三)不支持关于违约金等其他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可见,分包是在总承包合同之外,以总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方)与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为合同当事人的独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

  (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

  (3)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对违法分包所下的定义,以下情形属于违法分包: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根据本条规定,一旦施工合同被认定为违法分包,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解释》将违法分包的施工合同认为无效的依据只能是依据该第五项的规定,即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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