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是指具有施工资质的承包者通过与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签订承包合同,负责承建项目的过程。法律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1.有法人资格,和相关的资质证书;
2.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4.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找法网提醒您,《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按期开工;
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履行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