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林某夫妻买了表弟的2进老房,数次翻修扩建,未办过户手续。20年后,表弟提出当年的买卖无效,房子应归他所有,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朱某夫妻无奈诉至法院。
日前,钟楼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当年的买卖有效,但考虑到老房实际面积比协议上多了11.2平方米,且所有翻建均以表弟的名义进行,朱某夫妻补偿15万元。
买下老屋屡次翻修
林某与张某是表姐弟。张某出生在沈阳,从未来过常州。
张某的爷爷是常州人,在钟楼区有2间平房,前后2进。爷爷奶奶、父母均过世后,老屋由张某继承,历经几十年风雨,老屋长年失修,破烂不堪。
房子空着,林某便住了进去。1986年至1988年间,夫妻俩几次出资翻修,并以张某的名义在老屋北面新建了一幢2层楼房(61.8平方米)。1990年申领房产证时,林某将产权登记到了张某名下,登记面积为111平方米。
在此期间,林某和张某常有书信往来,张某对林某修房、代办产权证的举动十分感激。1993年,因沈阳的房子面临拆迁急需钱买房,张某主动提出将老房卖给林某。双方商定作价6000元,收到钱后,张某寄来了一张协议书,言明卖的老房是39平方米。
1994年12月,林某将2进平房翻扩建为2层,并于1997年以张某名义申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3年,因全市统一对房屋产权证进行更换,林某2次写信给张某要求配合过户,但一直未有回音。
卖的房子到底多少面积?
一晃,离卖房已20年。其间,双方一直没有联系。
2012年,林某所在的村子面临拆迁,这次,夫妻俩急了。他们向沈阳市政府网站求助寻亲,在公安的介入下,当年年底找到了张某,但其拒绝协助办理过户。
收到法院传票后,张某到常应诉。
他说,自己之所以不肯办过户,是因为林某欺骗了他:卖房时,林某告诉他老房只有39平方米,所以他出具的转让协议书上写的也是39平方米。 2003年,林某要求过户,给他寄来一张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子有2幢,共50.2平方米。为此,他很生气,就不想卖了。这次过来一看,实际房产证上竟是 111平方米。
他还说,他有2个姐姐,老房是继承而得,应为姐弟3人共有,林某伪造姐姐放弃继承的说明,将老房登记到他一人名下,是违法的。3人共有的财产,他一人无法做主,况且林某隐瞒实际面积,用欺诈方法与他签订了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对此,林某表示,自己已如实告知房屋的情况,不知他为何将面积写为39平方米。
房子归表姐,补偿15万元
双方互不相让,亲情荡然无存。
那么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合同法》,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但要在自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张某在2003年就知道房屋面积与《协议书》不一致却一直未提出异议,其撤销权已消灭。至于张某称房子 3人共有,姐姐未签字故交易无效,法院认为他是房屋的产权登记人,立案后法院也向他的2个姐姐发函,但她们并未主张房屋的权利,故对此不予采信。
庭审中,世居该村的多位村民作证,张某祖上老房为南面2进,只有50.2平方米。法院认为,转让协议中所提39平方米应属房屋的一部分。鉴于这部分无法从整体房屋中分割,法院决定将老房产权判归林某夫妻所有,但超出部分,他们应按市场价补偿张某。
至于那幢61.8平方米的房子,法院认为,建成后由林某夫妻占有、使用已达20多年,虽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但与他的联系已十分微弱,宜归林某夫妻所有。考虑是以张某的名义申请建造,林某亦应作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