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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语言文字工作五年规划

发布部门: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萍府办发〔2006〕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31

施行日期:2006-07-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做好我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语言文字工作五年规划(2006?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萍乡市语言文字工作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国家提出的2010年以前初步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基本规范化的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加强城市文化建设,提高市民整体素质,特制定我市语言文字工作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不断开创我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

2007年,市区基本普及普通话;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影视屏幕、旅游景点、广告用字、街道和公共服务窗口单位等主要场所和领域的语言文字基本达到规范要求。

2010年,全市初步普及普通话;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影视屏幕、旅游景点、广告用字、城乡街道(镇)、厂矿和公共服务窗口单位等主要场所和领域的语言文字基本达到规范要求。

三、达标要求

(一)党政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或公共场合的正式活动中,必须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应当带头使用普通话。未满50周岁的公务员,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对普通话不达标的公务员要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培训。2006年起,党政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普通话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党政机关公文、会议、社会活动、标牌、证书等公务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二)教育系统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教师普通话水平均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汉语语音教师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对在职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逐步使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并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将普通话达标列入业务考核内容和录用教师资格要求。

校园环境用字、教材(含讲义、教学辅助读物)用字、教学、公务用字应符合国家通用文字标准。

进一步开展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活动,将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纳入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一项内容。

(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

广播电台、电视台、文博单位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和讲解员等以普通话为职业语言的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并做到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

编辑、记者、校对人员和影视中文字幕机的操作人员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汉语出版物的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四)公共服务行业、公共场所

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少数以口头表达为职业的人员(如车站、商场、客车的广播员和解说员、话务员等特定岗位的人员)普通话要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并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

各种牌匾(招牌)、广告、灯箱用字要符合规定。标志牌、指示牌、路名牌,以及各种奖牌、证书和票据凭证、会标的用字要符合规范,其中的汉语拼音、外文部分书写正确,行款符合要求。牌匾、广告制作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汉字能力,自觉使用规范汉字,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四、主要措施

(一)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统筹规划,加大宣传力度;公安、城管、交通、工商、旅游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精神和国家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为社会广泛知晓,逐步深入人心。精心组织一年一度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及其他语言文字宣传教育活动,把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依法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作为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广大群众易于接受、广泛参与的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全市人民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二)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法制建设。逐步制定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规章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市文明办要制定下发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考核评比内容的相关文件;市人事局要出台公务员普通话培训测试的有关文件;新闻媒体部门要明确播音员、主持人、记者、编辑等人员普通话水平和文字规范合格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要提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和各类商业经营单位招牌用字的意见等。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通过举办学习培训班等形式,提高工作人员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能力和水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对语言文字的执法行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探索并逐步建立依法管理和监督的体制、机制。

(三)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进一步发挥城市的带动作用,以城市带动城镇、农村,并逐步达到语言文字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2007年之前,完成我市城区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并接受省级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考查,分成4个阶段:第一阶段(2006年7月?9月):健全机构、动员部署;第二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5月):抓好试点,以点带面;第三阶段(2007年6月?2007年8月):自查自评,落实整改,申请评估;第四阶段(2007年10月?12月)接受上级评估。从2008年开始,逐步对所辖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进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四)加强语言文字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建立比较稳定的语言文字工作干部队伍,有计划地开展对语言文字工作干部的培训工作,使他们不断更新思想观念和知识结构,提高政策水平、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以适应工作日益拓展、深化的需要。

(五)推进语言文字工作信息化。2006年制作“萍乡市语言文字工作”网页,2009年以前各县、区都要完成语言文字网页的建立。要加强网页功能建设,做到有特色有创意,内容更新及时,在语言文字工作宣传、交流、研讨、咨询、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不断推动我市语言文字工作向纵深发展。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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