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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

发布部门: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号

效力级别: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

公布日期:2002-05-14

施行日期:2002-05-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经 2002年 5月 8日八届州人民政府第 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奖励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我州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第四条 州政府设立凉山州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设立凉山州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州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社科联,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州评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州社科联提出,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州政府批准。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科评审组,评审组成员由各学科带头人或专家学者组成。评审人员由州评奖办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在规定年限内发表的下列各类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

(一)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论文集。

(二)在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并具有内部资料刊号的内部资料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

(三)不宜公开发表的被州级以上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经验总结、对策研究等。

(四)一般应当是规定年限之内发表的,对规定年限之前的未曾参加评奖的成果,确有重大社会经济价值,符合办法规定的评奖条件、标准的,也可申报参评。

第九条 参加州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的公民或组织,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研究成果。

(一)州社科联所属州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县、市社会科学成果向所在县、市社科联或宣传部申报。

(三)各大、中专院校及州属中、小学向所在学校申报。

(四)中央、省属单位及未成立社会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州级各单位的科研成果,由所在单位组织申报。

(五)本条(一)、(二)、(三)、(四)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州社科联申报。

第十条 在获州政府奖的项目中推荐参加省政府的社科评奖。

第十一条 已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励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十二条 州评奖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

第十三条 获奖者的获奖通知书,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经州评奖委员会审定的获奖成果,由凉山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五条 评奖活动所需经费,由州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在评定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州评奖委员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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