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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25

施行日期:2003-06-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现将《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予以公布,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以下两个类别:

(一)突出贡献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任期三年,可连任。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省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下列方面做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取得实用价值成果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创造或制作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经过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成果已被决策部门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二年评审一次,条件成熟时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 推荐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项目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惠州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者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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