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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阿克苏地区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新发改收费[2007]18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0-24

施行日期:2007-10-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阿克苏地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

你地区《关于2007年阿克苏地区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的请示》(阿地发改收费[2007]5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定,普通高中可招收一定比例的计划外学生。自治区级示范性高中和自治区重点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新评定的自治区级示范性高中和地、州、市级示范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20%;普通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15%.按规定收取计划外学生学费的,不再交纳普通学费。

二、自治区级示范性高中和自治区重点中学执行一类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为学费每生每学期700元,计划外生学费每生每学期2500元;新评定的自治区级示范性高中和地、州、市级示范性高中执行二类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为学费每生每学期600元,计划外生学费每生每学期2200元;一般高中执行三类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为学费每生每学期500元,计划外生学费每生每学期2000元。

三、高三补课费。凡是利用业余时间,并且征得家长同意、学生自愿要求参加的可以适当收费。收费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课时量,收费标准不高干每生每课时1.5元,具体收费标准按收费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四、取消信息技术课学费。

五、职业高中、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2000年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级中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2000]2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高中特长班按现行政策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请在实施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公示。以往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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