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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洪府发〔2007〕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0-25

施行日期:2007-10-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国务院决定,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简称《意见》,下同)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关系到我市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近年来,我市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南昌的实际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我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学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助学奖学金,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助学金等,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这是继我市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意义十分重大。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遵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全市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的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各级财政应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和我省、我市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经济欠发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中央、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分担。

(二)完善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市当年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和我省、我市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我市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国务院《意见》规定,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南昌为中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

(三)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市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年2000元。根据我市高校学生贫困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3000元、2000元、1000元,助学金资助比例分别占在校学生总数的5%、10%、5%

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中学、职业中专、普通中专、成人中专、高职学校中职学生、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我市所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国务院《意见》规定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南昌为中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

根据各县(区)政府的财力状况,按照学校的隶属关系,以上由地方负担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市本级所属学校由省财政与市本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县(区)所属学校由省财政与县(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我市将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市内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我市各高等学校学生助学贷款做到应贷尽贷。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和省将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五)学校在认真实施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的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已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的,应继续延续,并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管理制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向前推进一步。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举措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市实施。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和各学校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密切配合,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地方开展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方法,切实抓好落实。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要切实加强奖学金、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除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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