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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安市2003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03]1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30

施行日期:2003-07-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我市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市政府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调控预期目标,现将淮安市2003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公布如下:

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实际工资增长力求达到9%,其中,市区企业在岗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不低于10%;县(区)企业在岗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不低于8%。以货币工资增长9%作为工资增长基准线;以货币工资增长率18%作为工资增长预警线;以货币工资增长率4%作为工资增长下限线(指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

工资指导线所称工资,指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其工资口径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企业工资增长的几点要求:

一、各县(区)在对各企业安排工资分配水平时,要贯彻“两低于”原则。

二、生产经营正常的盈利企业,其年度平均货币工资增长率应放在基准线水平以上,不得超过预警线。

三、生产经营正常的非盈利企业,其年度平均货币工资增长率不得高于基准线,在基准线与下限线之间安排。

四、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且企业亏损严重的,可以安排职工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

五、凡本市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有雇员的个体经济组织,都应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按上述工资指导线的要求,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妥善安排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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