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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冀劳社(2003)9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12

施行日期:2003-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企业:

《河北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2002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32元,比上年增长14.9%。根据全省2003年宏观经济形势发展预测目标和劳动力市场状况,经测算确定2003年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10.5%、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7%、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为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的增长,缩小与全国职工工资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河北省全面建议小康社会总体规划纲要》提出的“201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证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同步安排。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应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基准线水平以上安排本企业当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可以按照工资指导上线安排增加职工工资,其中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餐饮业、国防和煤炭等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可以不受预警线上线限制;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为亏损或严重亏损的企业,应征得企业职代会或工会同意,可按工资指导线下线不增加职工工资。亏损企业扭亏为盈后,实现利润应当优先用于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

二、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确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各类企业在颁布工资指导线以后30日内,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指导线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企业职代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作为《工资协议》的必备内容或补充资料。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企业在确定2003年工资总额使用额度时,原则上应当在上年工资总额实发数的基础上,参照工资指导线予以确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年度使用额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审签章。《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资支付记录与指导线执行情况作为劳动保障年审内容,年终按程序报劳动工资部门初审,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

四、加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公布的指导线,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纠正平均分配倾向,要在提高职工收入、引进人才、提高竞争力,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工资关系同时,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注重劳动分配率,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的指导作用。

附:1、各行业2002年职工平均工资及指导线执行情况

2、省辖市2002年职工平均工资及指导线执行情况

3、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表(略)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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