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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烟劳社[2003]3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08

施行日期:2003-09-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企业: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指导企业按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要求合理安排工资增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3]335号)精神,现发布我市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以2002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499元)为基数,基准线(货币工资增长,下同)为10%,上线为16%,下线为4%.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时间为2003年一个日历年度。

二、各类企业要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工资支付能力和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自主安排2003年的工资增长,要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适当合理地增加职工工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依照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一般、支付能力较差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下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按实际工资零增长的水平安排工资增长。增加的工资,经审核可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类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均不得低于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企业要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合理安排使用工资增量,进行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制为主的分配制度,要进行科学的岗位设置、定员定额和岗位测评,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企业也可实行其他能够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的灵活多样的工资分配方式,不论实行何种分配方式,职工的工资收入都要与其所在岗位和劳动贡献紧密联系起来,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

四、要进一步完善工资分配的民主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工资分配方案。企业在制定工资分配方案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五、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和调控企业工资分配、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建立稳定、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合理地确定工资分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将职工工资增长作为考核企业经营者的重要依据,企业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也不得增长。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九月八日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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