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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拘留审查场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公境(2001)83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14

施行日期:2001-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有的公安机关在依法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强制措施时,没有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关押场所实施关押,有的关押在看守所,有的在关押场所紧张时,甚至租用宾馆派民警临时看管,还有的因无关押场所而推出辖区了事。为严格执法,切实保障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现就外国人拘留审查场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审查外国人,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1990年颁布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公通字〔1990〕4号)规定,凭决定机关开具的《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通知书》关押于治安拘留所,不得关押于治安拘留所以外的其他任何场所,治安拘留所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各地公安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治安拘留所内单设拘舍,专门用于关押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

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在关押期间的生活、医疗等费用,由外国人本人承担;本人无力承担的,申报当地财政部门解决,不足部分可从遣送经费中支出。被关押外国人的生活标准除尊重其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外,可参照中国公民的标准执行。公安机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外国人被拘留审查期间的管理,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工作中有何情况和意见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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