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政电[2008]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26

施行日期:2008-03-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清明节是我国集中祭祀的传统节日,今年的清明节更是作为全国法定节假日的第一个清明节,极有可能形成短时间的人流、车流高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清明节期间各项安全工作的严峻性,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在行动上要做好充分准备,在举措上要及早部署,并针对今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指挥机构,建立民政、公安、交通、工商、林业、消防、环境保护、宣传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合作,共同做好群众祭祀活动相关的组织、协调、服务、指导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祭扫文明、安全。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清明节期间值守制度,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信息及时有效上传下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