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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阜政发(2008)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27

施行日期:2008-03-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阜新市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优惠政策》业经第14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阜新市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借鉴国内先进地区经验,结合阜新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市场政策

1.放宽经营领域。工商管理部门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领域和金融中介服务业。将个体营业执照核发权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权全部下放到工商所,办照程序由原来的四级审核简化为“一审一核”,鼓励发展服务业。

2.放宽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到500万元,总注册资本由1亿元降到1000万元。放宽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可采取分期缴纳方式。

3.放宽营业执照发放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对在设立登记时申请材料提交不齐全又急需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企业,经工商部门批准,可先核发带有“筹建限期”字样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限期内补办有关材料后再发放正式营业执照。

4.鼓励外商参与我市企业的兼并重组。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重组后的新企业经市外经局批准,可依法变更登记为中外合资企业。在合资合作企业存续期间,与外方合资合作的企业没有发生经营活动的,2年内主体资格可继续保留,仍可核定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并且准予通过年检。

5.取消对一般性商贸、咨询服务等企业现场调查审查环节,企业只需凭住所或经营场所的有关证明,可直接申请登记注册。

6.对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连续3年以上无违反工商管理法规行为的各类服务企业实行免检。

7.出国留学人员、华侨等以其在外国的资产回国投资办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二、税费政策

8.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的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所得税和各种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9.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经市政府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征用土地不计征土地管理费。

12.兴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育养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3.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获得的收入,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14.对于新办的各类服务业项目,市卫生防疫监管部门在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时,减半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5.对于新办的各类服务业项目,市环保部门在做环境评价报告时,减半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6.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对小型微利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8.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经报批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19.对单位和个人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0.对各类文博展览和文体比赛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

21.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免收3年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除外)。

2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改制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单位、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收各种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除外)。

23.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土地管理费;对企业范围内尚未利用的林地、水面等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4.社会投融资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减半征收土地管理费。

25.鼓励总部经济的发展。对在本市新设立总部的各类服务业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支持,具体事宜一事一议。

26.对于服务业重大投资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涉及税费等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以市政府会议纪要为准执行。

三、资金政策

27.市政府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引导资金主要用于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重点扶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和重大项目。

28.凡涉及服务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对应项目单位予以奖励支持。

29.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搭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为服务业企业和业户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30.城市公交、供水、供热、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及利用等市政公用设施领域,允许企业以建设项目收益权、收费权及受让后获得的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申请贷款。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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