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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市区内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部门:衡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27

施行日期:2002-11-2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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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广大市民在欢乐、祥和的气氛中度过新春佳节,市政府决定春节期间在市区内允许有限制地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定燃放时间。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是农历腊月三十至正月十六,具体的可燃放时间为每天早七时至晚二十二时(腊月三十和初一全天允许燃放),其余时间不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规定的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市区内的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公园、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集贸市场、繁华街道(报社街、红旗大街、自强街、问津街、新建街、人民路、新华路、和平路)、交通主干道、火车站、汽车站等单位、场所及其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严禁燃放;电力、通讯、通讯线路附近及楼房阳台上严禁燃放。

三、限定燃放区域场所。除本通告禁止燃放区域场所之外,市区内的其它区域场所、村庄、街道可以在限定时间内燃放限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四、限定销售、燃放品种。在允许的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严禁销售、燃放两响(二踢脚)、起花炮(窜天猴)、手持花等升空类烟花爆竹,严禁销售、燃放铁管炮、拉炮、摔炮等药量多、危险大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燃放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

五、限定储存、运输、销售单位。烟花爆竹的储存、销售由市烟花爆竹采购供应站按规定独家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储存、经销烟花爆竹。市区内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由市供销社和公安机关共同选定、审批,发证后方可经营。所售烟花爆竹必须从市烟花爆竹采购供应站进货,不准经销禁放品种。

六、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对违反上述规定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新闻单位和企业、机关、学校、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春节期间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全体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积极劝阻和勇于制止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衡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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