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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办字(2002)10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30

施行日期:2002-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加强我省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针对当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国办发[2002]52号文件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扎实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现有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厂(点)的清理和库存硝酸铵、氯酸钾的调查摸底,由省经贸委商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经营企业目前库存的硝酸铵、氯酸钾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摸底,库存情况摸清后,商省国防科工办统一组织有偿转让给民爆器材和火柴等生产企业。今后民用炸药定点生产企业、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购买硝酸铵(含由外省购入的硝酸铵),火柴、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购买氯酸钾由省国防科工办批准(实行购销合同鉴证的方式);教学、科研等单位临时购买硝酸铵、氯酸钾,凭单位申请向所在地县或设区市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中阿化肥有限公司购买硝酸铵由省经贸委批准。省国防科工办和省公安厅要督促雷管生产企业按照雷管编码打号的安全质量技术要求,完成雷管编码打号工作,并尽快通过验收。

二、采取措施,加强监督。各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实行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和使用登记制度,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由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民爆器材使用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实施联网监控,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对无《爆炸物品购买证》或无合同、超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非法销售民爆器材的,由公安机关和民爆器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部门和职责,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和硬件建设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本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外部安全距离等问题。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52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和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制度,认真履行“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凡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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