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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转发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2)5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6-15

施行日期:1992-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现将公安部、商业部公通字〔1992〕59号《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附后)转发给你们,请即转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公证处在办理收养公证及解除收养公证时,应严格执行收养法和我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商业部公通字〔1992〕59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确保办证质量,并与当地公安和粮食部门加强联系和配合。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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