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现将公安部、商业部公通字〔1992〕59号《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附后)转发给你们,请即转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公证处在办理收养公证及解除收养公证时,应严格执行收养法和我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商业部公通字〔1992〕59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确保办证质量,并与当地公安和粮食部门加强联系和配合。
司法部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2)5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6-15
施行日期:1992-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现将公安部、商业部公通字〔1992〕59号《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附后)转发给你们,请即转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公证处在办理收养公证及解除收养公证时,应严格执行收养法和我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商业部公通字〔1992〕59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确保办证质量,并与当地公安和粮食部门加强联系和配合。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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