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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刑事罪犯家属生活困难给予救济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文字号:民(1982)城3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2-06-04

施行日期:1982-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吉林省民政厅: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生活部来函反映,吉林省和龙林业局有的职工被判刑,其家属生活发生困难,要求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经研究,我们意见:职工犯罪被判刑并开除公职的,在服刑期间,其家属确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按照当地的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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