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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费审批手续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文字号:民(1982)城3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2-06-17

施行日期:1982-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青海省民政厅六月十二日《对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的请示报告》要求进一步明确由谁承办审批手续的问题。现答复如下:对于应补办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一律由现在居住地区的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希各地据此精神,抓紧办理。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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