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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理民情通道反映问题工作制度

发布部门:许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许政[2008]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7-04

施行日期:2008-07-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了进一步畅通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拓宽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的途径,确保群众反映问题办理工作规范、高效,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内容

主要包括群众通过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市长热线电话、来信等渠道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对市政府及部门、县(市、区)、乡(镇、办)政府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投诉。

二、办理程序

(一)登记。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群众通过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市长热线电话、信件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进行整理、登记,按照来信类别,建立分类登记档案。

(二)转办。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市政府督查室、政府网站进行整理分类,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并提出转办意见和要求。凡部门能够直接办理的,转交相关部门办理;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办理的,要明确主办部门,经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后,转交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办理;对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倾向性、共性的问题,报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后,呈送市政府领导批示,再转交部门办理。

(三)办理。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尽可能吸纳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改进工作;对咨询有关政策、工作程序等问题的,要明确答复;对群众反映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能够解决的,立即解决;工作量较大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完毕;短时间解决有困难的,应说明情况,限期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应制订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及时上报进展情况,及早解决;对不符合政策或因客观原因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征得群众谅解。

(四)反馈。群众反映的问题办结后,承办部门要把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由承办或主办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把关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收到承办部门上报的办理情况后,根据来信群众所留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等,及时向来信群众反馈,并征求其对办理结果的意见,群众不满意的,应重新办理。市政府办公室每两周向市政府领导汇报一次群众反映问题办理情况。

(五)督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承办部门办理工作进行督办,对办理结果进行督查,对需要多个部门办理的进行协调,确保问题按期办结。

(六)归档。市政府办公室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的原始记录、单位办理情况、交办回复记录、领导批示件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三、办理要求

(一)明确责任。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群众反映问题的登记、转办、反馈、督办、归档等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市政府办公室转办问题的办理工作。各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群众反映问题办理工作。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办理问题的接收、结果的上报。联络员变动时,需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对检举揭发问题的群众做好保密工作。

(二)强化办理。市政府各部门群众反映问题办理工作,要做到求真、务实、高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带着感情去办,真办理,真解决,不推诿扯皮,不搞文字游戏;要务求实效,真正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到位,令群众满意,不弄虚作假;要按照办理时限,按时办结,按时上报,不敷衍拖拉。对群众提出的咨询类问题,要有针对性的一一作出明确答复。市政府市长、副市长都要上网阅读、批办群众反映的问题,定期了解办理情况。

(三)加强督查。市政府办公室强化对各部门群众反映问题办理过程、办理结果的督促检查,对各部门的办理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对领导重视,办理结果好的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反馈不及时、办理结果差或经多次反馈,群众仍不满意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理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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