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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中卫县设立地级中卫市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4)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06

施行日期:2004-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地级中卫市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国函[2003]139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撤销中卫县,设立地级中卫市。市人民政府驻原中卫县滨河西路。

二、中卫市辖从吴忠市划人的中宁县、从固原市划入的海原县和原中卫县。

三、自治区民政厅会同吴忠市、固原市人民政府抓紧完成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有关市、县要按照调整后的行政区划,认真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四、新设立的地级中卫市要按照调整后的行政区划搞好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功能和布局,改善投资环境,强化城市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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