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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市道路命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17

施行日期:2004-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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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城市道路、命名是一件规范和严肃的工作,国家对地名管理有着严格的要求。近年来,我市路名命名使用混乱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道路承建部门或单位擅自命名拟建、在建及新建的道路名称,未向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审核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就通过媒体公开对外称呼和使用。从而产生了随意定名、路名不标准、重名、名不副实等问题,给户籍管理、邮政通讯、交通、商贸往来、群众交往等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带来诸多不便,造成了城市地名管理的混乱。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市路名地名管理工作,维护城市道路命名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自治区地名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路名地名管理在社会生活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性。道路等地名命名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努力提倡用含义健康、积极向上,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地名名称;禁止使用有损民族尊严、格调低俗的地名;避免不科学、不规范的地名出现。市区内的道路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二、南宁市民政局是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审校、承办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和管理地名档案等职能。民政局内设地名管理办公室,负责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路名、地名的管理工作,搞好首府路名路牌整治工作,更好的反映南宁城市建设发展的崭新风貌,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建设国际现代化城市,市地名办要对现有未经地名管理部门评审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使用的在建、已建的市政道路名称进行一次清理、整治。凡违背国家地名命名原则的道路名称,市地名管理部门要重新进行审核或提出命名、更名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道路名称,由市地名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使用,并及时设置标准路牌。

四、市区新建道路的命名,未办理报批手续的,主建单位应及时向地名管理部门重新申报审核。未在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名称,一律禁止公开使用。对未正式命名的市政新建成道路,市地名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命名报批、向社会公布事项并及时设置标准路牌。

五、今后凡新建市政道路的命名,规划部门在确定新建道路的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的同时,均应向地名管理部门办理道路建设名称申报审核,以经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名称作为该建设道路正式启用的法定名称。

六、各单位今后在公文涉及的路名地名,均应使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路名地名。

七、各县人民政府应责成本县地名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规范本县路名、地名及其标志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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