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转报市第三人民医院康复医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攀价费(2006)25号)和《关于转报市中心医院耳鼻喉综合手术动力系统价格的申请》(攀价费(2006)4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按照计价格(2001)2020号文件规定,在你局所报的项目中有些不属于新增医疗项目,而是《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已有的项目。因此在你市尚未完成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调整工作之前,无法确认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故暂不进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申报工作。你局应会同市卫生局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川价费(2002)97号文件的要求尽快完成攀枝花市的医疗服务项目归并和成本分摊测算工作。
二、所送的申请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所报项目未提供服务内涵和成本资料。
2、医疗服务项目应使用中文标准名称;不应使用外文名称或缩写。
3、理疗项目不以医疗设备(仪器)为立项依据,应按该设备(仪器)的治疗原理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相应项目中归并。
4、申报医疗服务项目应与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行文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申报。
2006年3月31日
四川省物价局对攀枝花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