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4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对攀枝花市物价局《关于申报新增医疗项目服务价格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川价函(2006)6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31

施行日期:2006-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攀枝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转报市第三人民医院康复医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攀价费(2006)25号)和《关于转报市中心医院耳鼻喉综合手术动力系统价格的申请》(攀价费(2006)4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按照计价格(2001)2020号文件规定,在你局所报的项目中有些不属于新增医疗项目,而是《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已有的项目。因此在你市尚未完成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调整工作之前,无法确认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故暂不进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申报工作。你局应会同市卫生局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川价费(2002)97号文件的要求尽快完成攀枝花市的医疗服务项目归并和成本分摊测算工作。

二、所送的申请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所报项目未提供服务内涵和成本资料。

2、医疗服务项目应使用中文标准名称;不应使用外文名称或缩写。

3、理疗项目不以医疗设备(仪器)为立项依据,应按该设备(仪器)的治疗原理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相应项目中归并。

4、申报医疗服务项目应与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行文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申报。

2006年3月31日

四川省物价局对攀枝花市物价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