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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通过立法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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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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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下午,市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表决通过。这是我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地方立法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法治临沂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按照规定,该《条例》将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正式公布实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修改后的立法法确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7月24日,我市被省人大常委会确定为第一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设区市。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三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并提交市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分总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其他规定、附则共七章六十二条。《条例》对地方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地方案性法规的解释等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成为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依据。

声音

行使立法权有了制度性保障

“《条例》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可以说是一部‘小立法法’,它就是我市管法规的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委员石东风说,《条例》依照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的原则、程序,明确了立法的基本方式、方法和途径,使我市行使立法权有了制度性保障。

据临沂大学法学院教师刘炼科介绍,我国的立法权分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而地方立法的生命力在于地方特色。他说,临沂市取得并行使地方立法权,对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民主参与、法治建设等方面,均有重大意义。我市幅员广阔,人口众多,享有地方立法权,有利于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法的形式来规范政府各部门、社会组织、民众的各种行为。同时,临沂市自主立法,可以使临沂市民(通过其代表)有机会直接参与立法,能够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实现自己的意志,对地方性事务当家作主。

突出地方特色 体现人民意志

我市首部地方法规很接地气

2015 年7月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按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的意见,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召开由法律专家、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行讨论研究,并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全体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在临沂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三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审核。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大会审议的《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1月20日,条例(草案)在市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正式表决通过。

地方立法三原则

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体现人民意志

条例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的三大基本原则:第一,维护法制统一。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第二,突出地方特色。制定地方性法规要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第三,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立法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使地方性法规体现人民的意志。

代表们在审议条例(草案)时认为,立法活动遵循这三大原则,对于规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建设法治临沂,具有重要意义。遵循这三大原则,结合临沂实际,更好地规范地方立法活动,确保地方立法工作有法可依,增强立法针对性,推进立法精细化,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贯穿于条例其中的,突出地方特色,体现人民意志的原则,令代表们感觉条例很“接地气”。

公民参与途径

论证、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立法法对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这些要求,条例明确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为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条例草案对拓宽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渠道,吸收人大代表参与调研、审议等立法活动作了规定。条例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明确为地方立法的基本要求,通过立法论证、听证、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拓宽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

市人大代表张守文认为,条例这样的规定,可以让广大市民通过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多了一个充分表达百姓意见,实现人民意志的渠道。

市政协常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刘海亮表示,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和公民的意见,汇集了民意,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他认为,今后的立法工作,还应当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拓宽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确保在立法工作中更好的体现人民意志。

立法权限

涉及城建、环保、历史文化保护等

2015 年7月,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就建立了立法工作机构,迅速、扎实地启动了立法项目征集工作。通过发函、发布公告等形式,共征集到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建议50余条,编制了2016年度立法计划。根据条例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委员董晓峰参与了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的全过程,他告诉记者,我市的立法工作刚刚起步,立法工作将按照“积极稳妥推进” 的原则谋划今年的立法计划。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从我市实际出发,打算围绕城乡规划管理、蒙山旅游区保护与开发、城市管理等方面开展立法工作。立法要突出地方特色,提高立法质量,通过地方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各项工作,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开创“大美新”临沂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地的治保障。

地方立法权大事记

1986 年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山东省济南、青岛、淄博三市已先后被赋予地方立法权。1992年7月25日,国务院批准淄博市为 “较大的市”,从此淄博拥有了地方立法权。1993年9月19日,淄博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件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标志着淄博地方立法权的正式行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立法体制,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修正案,规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确定14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至此,山东省其余14个设区的市也被赋予了地方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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