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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贸区条例草案送审取消考核检查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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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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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贸区从挂牌至今已近一年,在硬件条件建设不断完善的基础上,软环境也在不断优化,符合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的营商环境正在形成。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20日上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试行)(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省自贸办主任郑建荣表示,广东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在此基础上制定条例草案将为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便利

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

条例草案明确,自贸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自贸区内企业境外投资一般项目也实行备案管理。

自贸区重在通关便利、安全高效,为此条例草案明确了一系列进出境监管制度、海关监管制度、查验方式、检验检疫监管制度等的创新。

在税收上,自贸区将推动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区域可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创新

中资银行试点外币离岸

条例草案规定,自贸区应当探索本外币账户管理新模式,在账户设置、账户业务范围、资金划转和流动监测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支持自贸区内机构和个人通过各类本外币账户办理经常项下和政策允许的资本项下结算业务。

在外汇管理上,探索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

可以推动人民币作为自贸区与港澳地区及国外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推动自贸区与港澳地区开展双向人民币融资。适时开展自贸区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跨境人民币融资,以及自贸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港澳同业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等业务。

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加强有效监管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在自贸区内申请开展外币离岸业务。

合作

加强与港澳对接

条例草案明确,自贸区的服务业要扩大开放,应当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在金融服务、交通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科技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取消或者放宽对港澳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措施。

管理

取消考核、检查、评比

为鼓励自贸区创新发展,条例草案特别提出,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考核、检查和评比项目以外,取消对自贸区片区管理机构的考核、检查和评比项目。并实行反向考核——省政府相关部门、自贸区片区所在市政府相关部门,对自贸区改革创新工作的支持情况,将由自贸区管理机构组织评分,并纳入政府部门的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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