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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苏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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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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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苏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是在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基础上,秉承遵法治、救急难、一体化基本理念,结合全市实际,以法治方式推动民生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标志着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迈入规范化、法治化、体系化发展的新阶段。

一是建立“一个体系”。《办法》改变政策“碎片化”现状,优化整合各类专项救助政策,涵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保边缘困难人员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9大救助,构建出完整清晰的“大救助、大协作、大联动”现代社会救助政策保障体系。

二是实现“两大突破”。《办法》进一步拓展保障范围和惠及对象,一是将“救急难”作为方针贯穿所有救助中。当遇到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时均可向政府提出救助,各级政府要建立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机制,通过设立“12349”民政公益服务热线和利用“12345”公益服务热线,建立困难家庭咨询政策、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的绿色通道;二是对新市民实施“同城化”保障。探索建立对已取得居住证的非户籍常住人口救助制度,已建立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地区,通过积分划定救助对象范围并提高救助标准。

三是创新“三项机制”。《办法》明确建立三项机制: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发挥所长,拓展救助边界;完善“一门受理、一表登记、协同办理”的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制,设置“一门式”救助窗口,打通求助通道;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依靠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提升救助准确性;确保各类专项救助政策落在实处、落到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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