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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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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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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下午,温州代市长徐立毅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这标志着温州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在不久的将来,该市在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上将真正有法可依。

根据温州市委、市政府的意见,《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被确定为该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后的第一部地方立法。经过前期紧锣密鼓的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分“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计67条。

《条例(草案)》对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范围作了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结合温州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针对住宅小区、城市道路等公共区域、交通站点、水域及岸线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广场等公共场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等不同区域、场所、设施的各自特点,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人作了划分和界定,对责任人责任作了规定,明确将市容管理分为建筑物及设施管理、临街经营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和照明管理。另外,《条例(草案)》还对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设定。

据了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条例(草案)》将由温州市政府以议案的形式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最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审议中,徐立毅指出,城市管理是一项非常庞杂又十分重要的系统工程,检验着城市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当前,温州正加快从县域经济向城市经济转型,各级政府尤其是城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将城市管理摆上突出位置,通过完善管理体制、加强队伍建设、加大财政投入,不断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着力提升温州大都市的形象和气质。徐立毅要求有关部门在做好《条例(草案)》修改、完善和争取早日批准实施的同时,抓紧做好城市管理执法体系、执法队伍建设以及公众宣传引导等工作。要学习借鉴地方立法先行城市经验,加强地方立法重点领域、重大问题的研究,加快搭建地方立法体系框架,科学有序推进城市管理、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地方立法探索工作。(温州市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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