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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立法剑指实践三大问题

发布部门:全国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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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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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全国妇联举行的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研讨会透露,有关方面正在推动家庭教育立法进程,相关立法建议稿预计年内出台。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家庭教育实践中存在主管机构不明确、人员专业性不足、市场缺乏准入机制等问题,一直以来由于缺乏刚性法律规范所以瓶颈难破,建议稿的出台将助推家庭教育克服这三大短板。

  明确主管机构及其职责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张副主任指出,不少地区家庭教育工作对于谁牵头、谁主抓一直争论不休,各自职责也不明晰。因为各部门都有更重要的主业,家庭教育工作很容易变成“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这就导致家庭教育工作呈现阶段性、临时性、非专业性、无保障性,即使局部地区有很好的家庭教育实践经验也无法大面积推广。

  “只有通过家庭教育立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具体执行机构、各部门责任及相互配合等,才能真正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张副主任说。

  教育部法制办公室王副主任表示,立法要致力于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和支持体系,确定具体管理体制,明确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或者以法律授权方式建立新的管理机构。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妇女人权研究中心林主任介绍,目前对于主管机构设立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教育部门具有优势,因此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为宜。从实践情况来看,深圳宝安区近年采取此做法,受到认可;另一种观点主张,由妇联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主管,认为学龄儿童主要由教育部门主管,学龄前儿童及其他家庭成员主要由妇联主管。但有人对两个部门共同主管存有顾虑,认为这样容易职责不明,界限不清;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专门成立主管家庭教育工作的部门。

  提升机构和人员专业性

  张副主任指出,机构及从业人员专业性不足是当前家庭教育实践中存在的第二大问题。一是专业机构及专职人员极少,普遍表现为一个兼字。负责家庭教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都是身兼多重任务,既要抓管理,又要带队伍、作指导,难免精力不济,导致无法专业管理、研究、指导家庭教育工作;二是兼职指导师队伍的专业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家庭教育指导师除了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知识之外,还需具备社会学、行为科学、法学、人际关系学等多方面知识,还应有丰富经验和人格魅力。”张副主任说。

  “立法时应明确专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人员及其培训,增加家庭教育工作专职人员。比如在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中吸纳有家庭教育工作经验和热情、有家教指导专业能力的人员,到家庭教育专门机构从事管理、指导工作。”张副主任说。此外,国家应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师的基本素质要求和资格认证制度,使目前从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老师能够系统学习家庭教育理论和方法,通过国家统一考核认证,成为一支业务素质过硬、有专业资格证的正规军,方能担起家庭教育指导的重任。

  制定服务市场准入机制

  张副主任指出,目前制约我国家庭教育发展的第三块短板是市场缺乏准入机制且鱼龙混杂。

  “由于政府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指导精力和能力难以满足广大群众对家庭教育指导的需求,很多民间机构和组织纷纷抢占家庭教育市场,导致科学不足、市场有余,一味迎合家长而不是科学指导,后果严重。”因此张副主任建议,立法时应制定家庭教育市场准入机制,由教育或相关部门对民间家庭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批,使家庭教育指导市场科学、有序发展。

  “考虑到当前家庭教育服务市场混乱无序、缺乏行业规范,为规范服务行为,建议稿规定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林主任介绍,建议稿对服务机构的设立设计了两个方案:一个是采取严格准则主义,需备案,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即可依法定程序申请设立;另一个是行政许可主义,需事先审批, 即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审批。

  “应特别强调的是,国家不能把家庭教育服务工作一味推给市场,应鼓励社会各界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林主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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