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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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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4日,《青海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该文件的出台填补了青海省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建设的空白,并进一步规范了全省的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工作。

依法行政考核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都对加强依法行政考核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明确了提出了“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的要求。因此,科学制定考核办法及标准,实现依法行政考核的制度化、规范化,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有效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十分必要考核内容及工作要求,涵盖了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内容。三是明确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运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减少考核评比事项、减少基层负累的工作要求,将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与各级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按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绩效)考核相关分值比例换算后,计为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绩效)考核依法行政分项考核成绩,做到既能够落实依法行政考核要求,又切实落实省。

为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党中央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部署,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起草了《青海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经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办法》全文共14条,主要结合本省实际和当前工作,进一步对依法行政考核的主体、内容、程序等进行了规范:

一是理顺依法行政考核主体。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组织,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同级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绩效)考核领导机构报告。确定了县级以上政府为考核主体,法制机构为实施主体。

二是规范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及工作要求。《办法》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梳理了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接受监督、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等8个大项,共34个分项的具体委省政府关于减少单项考核、单项表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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