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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漯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漯政〔2013〕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09-17

施行日期:2013-10-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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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美化市容环境,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及市区各入市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的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公共、他人或者自有)、场地、空间、道路等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指示牌、公交站牌(棚)及张贴悬挂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临时性条幅、彩旗、彩虹门等其他设施。

(三)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的各种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经营者资格登记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核及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设置广告设施应选用符合节约能源、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定期更新画面,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美观;

(四)有灯光照明设施的广告牌、霓虹灯等设施,应当在夜间开启照明设施;

(五)户外广告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达到安全要求。设置者应确保户外广告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绿地、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及建筑物外观、破坏自然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具体技术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坚持统一审批,总量控制的原则。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设置者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占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提交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设置者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和示意图;

(四)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设置者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后、发布广告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政务网站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资料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书示范文本,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的,设置者应当按照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不具备发布户外广告资格的设置者,应委托广告经营者承办。

第十七条利用城市道路、公共空间、公共场地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有偿出让。

户外广告招标、拍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公开招标、拍卖。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并向财政部门缴纳招标、拍卖所确定的价款后,办理设置许可。

第十八条利用个人所有的场地、建筑物和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使用协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的,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一般不得超过5年;

(二)以协议方式获得户外广告经营权或利用自有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当在有效期期满30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招标、拍卖、协议或其他方式重新取得设置许可。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可优先获得使用权。

第四章 设施维护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安全、美观,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商业广告设施,画面空置不得超过15日,逾期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变更广告画面的,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规划设置公益广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在全市重大活动中需要设置公益广告时,各商业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服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建立自检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之前,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在设置期限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定期维护和保养,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或画面影响市容市貌的,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的构架连接点出现焊缝裂痕、螺栓及锚固节点松动时,设置者应当及时修补及紧固。

照明灯具、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灯箱等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时,应当及时修复、更换,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确保安全。

第二十七条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者应当在10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期限期满后予以拆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的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户外广告设置者履行户外广告相关管理责任。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三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0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内的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用于商业性广告宣传影响市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2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建设用于商业性广告的建筑物或设施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或拆除,并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3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户外广告设施因设置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者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

(二)未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在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按照 “维持现状,逐步规范”的原则,对现有户外广告进行规范管理。

(一)经原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已经设置的户外广告,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按原许可期限执行。

(二)超过设置期限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携带相关报批手续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补办手续,未按规定期限补办手续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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