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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发布部门:六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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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2-04

施行日期:2013-12-0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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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规定;

(二)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一票否决”;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配备能适应工作需要的监管力量和监管装备。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投入,对国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五)组织制定较大(含较大,下同)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组织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六)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

(八)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九)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副市长协助市长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副市长对其主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协助市长负主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分析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和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二)研究、解决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和主管副市长报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市安委会和主管副市长;

(三)设立或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确定相应人员,明确监管职责;

(四)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检查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对县区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

(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

(七)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八)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组织事故抢救,并按照事故等级和分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九)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十)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并向市安委会提出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分解落实本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组织实施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五)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和冶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依法负责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和上报,并对其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八)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负责女职工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负责对市安委会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十)负责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开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负责本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抢救,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办理驾驶许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二)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和措施,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和调查处理,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依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五)依法实施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在道路交通运输环节的安全,负责打击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严重违法行为,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经销、电力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经销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或者参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市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及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发证,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三)依法对本市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辅业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对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做好辖区内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负责公路安全事故隐患路段及所管养的桥梁、航道的整治和改造;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六)负责汽车客运站、换乘中心、公交单位以及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建筑物拆除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指导、监督建筑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批;

(五)负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核准;

(六)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以及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七)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保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标准和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二)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城乡规划业务指导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承担市政府交付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对安全生产用品质量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五)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商贸和有关市属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监督成品油经营(加油站)、商贸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级权限内的采矿权设立、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和开采小型矿产资源预申请的审查;

(二)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的监督管理,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题规划,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山资源以及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规划、监测、预报制度和应急机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调查处理,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检验及其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定期审验;

(二)负责渔业、渔船和水产养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渔港、渔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和防治有害生物入侵工作;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二)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调度预案实施,协调做好各方面安全防护工作,保障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河道安全;

(四)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的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单位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爱国主义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负责对校车,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施、设备以及涉及安全的教学、实验用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学校校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安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规范发展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规范职业病的诊断和救治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负责检查、督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检查、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卫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安全和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审查,依法对经营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活动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星级宾馆、旅行社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防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工伤保险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防范和调查工作。对工伤事故预防较好、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发生率低的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奖励情况以及工伤事故较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负责保护女职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负责制定落实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待遇等有关政策;

(四)负责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报名考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安全生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建设项目核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以及组织竣工验收(包括联合试运转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规定;及时将有关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市政府授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负责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督促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并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三)督促所出资企业将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

(四)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事故隐患整治措施,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以及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给予支持、协助;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规划,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负责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艺术)馆、文物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以及网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大力弘扬安全文化;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管理企业的登记注册。对申请设立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者审批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市场经营活动;督促集贸市场开办者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经营条件撤销许可经营的,依法变更、注销、吊销其营业执照;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主要指标列入统计指标体系,按年度予以公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主要指标数据和向市安委会通报有关统计指标情况;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主管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把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给予重点支持;负责全市科技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四条 市供销社负责系统所属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所属粮库的事故防范工作;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咨询和其它法律服务;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并消除城区市政、市容环卫基础设施、水域(河道)、公益(公共)广场、公共园林绿地等场所的安全隐患;

(二)负责监督查处城区内焚烧杂物、废弃有害物质等行为;

(三)负责指导、监督城区燃气、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六安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负责监督重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负责管理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各种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保障工作,负责对福利单位、福利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条 六安市广播电视台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普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公民安全健康意识;负责广播电视采、编、播、制各类节目、作品的生产安全;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六安火车站负责监督、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输安全及相关铁路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春运等重要时段旅客乘车安全;依法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三条 市总工会负责维护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依法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监督、指导防雷减灾工作和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

(二)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三)依法组织对相关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

(四)依法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风险规划,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工作;

(五)依法组织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及单位资质许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六政〔2009〕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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