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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招商引资统计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4-03

施行日期:2014-04-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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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及时准确掌握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表彰奖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工作

  (一)统计范围

  我市行政区划以外的投资者(含我市在外创业返乡投资人员),来我市投资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和已在我市正常生产的外来投资企业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

  (二)统计依据

  1.实际到位内资以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凭证计算。

  2.以专利技术、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的,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计算,但不超过总投资的25%。

  3.以机器设备及其它实物来我市投资的,以原购货发票及其它有效证明或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组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出具的评估结果计算。

  4.新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金计算。

  5.境外资金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汇证明及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凭证计算,其中直接利用外资以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认可的数额为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以有关部门的批件和财政部门拨出的单据为准。

  6.境外机器设备投资,以海关出具的入关凭证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商检证明计算。

  (三)统计材料

  各县市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须将当月内资到位情况经政府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市招商局,外资到位情况报市商务局。报送内资到位情况时需附下列材料:

  1.《阜阳市引进内资项目情况表》;

  2.《阜阳市引进内资项目统计表》;

  3.《阜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组织)登记表》;

  4.新建企业的合同、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立项(备案)文件、法人代表及外方股东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其中营业执照复印后,须加盖该企业印章;

  5.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交付凭据、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总平面图、建筑结构、已建成面积等材料;

  6.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创业返乡投资的,需提供其在外地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作为出资人的验资报告等在外经商办企业的证明材料;

  7.种养殖类行业,需提供种苗发票;

  8.项目分期实施的,应分别单独备案,否则视同续建项目;

  9.市直各招商组和未分到招商组的市直单位上报的招商引资项目,需项目实施地招商部门确认引荐资格。

  报送外资到位情况时需附下列材料:

  1.验资报告;

  2.外汇管理局询证函回函;

  3.银行询证函;

  4.银行进账水单;

  5.银行涉外收入申请报告。

  (四)统计时限

  1.每月3日前,各县市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将上月利用内资的相关材料采用网络和纸质方式报送市招商局;将上月利用外资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商务局。

  2.市直招商组应及时将实施项目的相关材料报送市招商局。

  (五)统计核查

  1.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真实、有效的项目材料,市招商局每季度对上报项目按10%的比例进行核查。

  2.对核查中发现的超范围报送项目、虚报数字、变造项目资料等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考核工作

  (一)考核范围

  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指导性计划的县市区政府、市直招商组、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以及未分到招商组、引进实施招商项目的市直单位。

  (二)考核办法

  1.总量考核。完成年度招商引资指导性计划总量的记50分;年度计划总量在100亿元以下的,每超过5亿元,加记2分;年度计划在100亿元以上的,每超5亿元,加记5分,以此类推。完成年度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引资总量指导性计划的记50分,每超过1亿元,加记1分。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省统总量指导性计划的记50分,每超过5亿元,加记5分。

  2.项目考核。由各县市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和市直招商组提供本年度新引进和开工建设的总投资在6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不包括国家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现代农业项目以及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非房地产类三产项目(其中城市综合体项目商业面积应占总建筑面积的40%以上)的全面基础材料,报市招商局。经市招商局审定符合统计考核要求后,提供给考核组认定。考核组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资金到位等情况综合评价,进行打分。然后将总量得分和重大项目得分合并计算,按得分结果从高到低排出顺序。

  3.评分标准

  (1)工业项目。投资规模6000万元—1亿元以下,每个项目计10分;1—3亿元以下,计15分;3—5亿元以下,计20分;5亿元—10亿元以下,计30分;10亿元以上计50分。扩大投资规模的,每新增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计4分;建成项目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加计10分;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加计5分。

  (2)现代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1亿元以下,计5分;1亿元以上计10分;2亿元以上计20分。

  (3)三产项目(非住宅类房地产)。投资规模2—5亿元以下计5分;5亿元—10亿元以下计10分;10—15亿元以下,计15分;15—20亿元以下计20分;20亿元以上计25分。

  (4)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一次性加计15分;引进国内500强企业,一次性加计5分。

  4.计分规则。年度考核时,完成投资不足总投资30%的,不计分;完成30%—50%的,减半计分;完成50%以上的,计全分,下一年度不再纳入计分范围。

  三、评比奖励

  (一)根据招商引资工作实绩,在县市区、阜阳经济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中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奖金的30%奖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可以与主要负责人领取同样的奖金,其余奖励领导班子成员)。

  (二)在招商引资工作实绩突出的市直招商组中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奖金中的6%奖励组长,30%用于下一年度招商经费,剩余部分由组长召集组内单位主要负责人议定,奖励有贡献的驻外招商办事处和组内单位有功人员(有功的驻外办事处主任或有功的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可领取奖金总量的6%),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获得奖励的组内市直单位,由组长根据招商引资工作实绩确定,可视为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未列入招商组的市直单位实现招商引资到位资金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奖励4万元;实现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总投资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奖励6万元;实现招商引资到位资金1.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10万元。

  (三)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市政府授予“阜阳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市政府授予“阜阳市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分别给予1000元的奖励。

  (四)对在招商引资考评中弄虚作假的,除给予通报批评、追回所有奖励外,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年度各类评先评奖资格。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阜阳市招商引资统计考核评比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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