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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4-16

施行日期:2014-04-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2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泰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13]125号)精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已纳入2014年市对市(区)的绩效考核。为扎实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督查指导和目标管理,确保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市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绩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泰效能发[2014]4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根据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部署,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过程管理、整治成效、创建工作、长效管理、群众满意度等六个方面。

  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泰州医药高新区考核内容包含违法建设防治工作。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打分。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年终考核两种方式实施,均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年度考核得分按月度考核得分(全年月度考核平均得分)占80%,年终考核得分占20%的比例计算。同时,在考核中设立加分项目和实行倒扣分制。

  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泰州医药高新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考核按占月度考核得分10%的比例计算。

  (二)考核形式。考核采用明查、暗访或第三方评价的方式进行,并对照考核标准实施打分。明查采用会议座谈、现场查看、资料审核、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

  (三)考核时间。月度考核在次月5日前完成,年终考核在12月底启动,按照省整治办、市效能办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年度考核工作。

  (四)考核组织。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四、考核标准

  详见《泰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月度考核标准》、《泰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年终考核标准》(附后)。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月度考核结果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公布,并反馈给各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政府分管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80分及以上)和不合格(80分以下)三个等次,并作为省级引导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只享受当年省级引导资金奖补标准60%的支持;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享受当年度省级引导资金奖补标准的全额支持。

  (三)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市(区),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

  (四)市设立考核奖励资金。在省级考核验收优秀(90分及以上)的基础上,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前三名的市(区)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10万元,第二名奖励8万元,第三名奖励5万元。各区通过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复查验收的,奖励8万元;各市创建成为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的,奖励10万元。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路、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社区创建,各市(区)每一项创建成功,奖励5万元。考核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五)严格执行效能问责制。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组织推进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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