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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

发布部门: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4-28

施行日期:2014-04-2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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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机制,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交易、平等竞争、效率优先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与管理活动,应当依法进行,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共资源正常交易活动。

第二章交易项目

第四条市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纳入交易项目(姜堰区项目及海陵区、高港区政府采购项目除外),都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市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包括:

(一)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含国有投资)或占主导地位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投资来源的关系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公众安全依法应当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

(二)市本级及所属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

(四)全市统一组织的药品及医疗器材集中采购项目;

(五)国有产权、排污权交易项目;

(六)应当进入地方交易市场的交通、港口、水利等项目(含其附属工程);

(七)各类房屋征收项目和规划、土地及工程的咨询、代理、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

(八)其他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

第五条 鼓励特种行业的经营权,法院判决确定物拍卖、罚没物拍卖,路桥和街道冠名权,以及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等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第三章交易规则

第六条统一受理交易登记。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项目,统一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登记。

第七条统一信息发布。公共资源项目交易信息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

第八条统一时间、场所安排。进场交易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应将有关交易事项的场所使用需求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协调安排开标、评标时间和活动场所。

第九条 统一专家抽取、通知。根据招标文件或相关专业要求,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并语音通知评标专家。

第十条统一发放中标通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标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统一费用收取、退付。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收费和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收取和退付。

第十二条统一交易资料保存。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结束后,招标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产生的必要资料经主管部门备案后,统一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第十三条统一电子监察、监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电子网络系统,对受理登记、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保证金、中标公示等交易活动全过程实施电子监察和智能监控,并为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法定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受理登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发包方案备案手续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经审核后统一受理登记。

(二)项目注册。项目受理登记后,招标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注册、申报、审批等事项。

(三)发布信息。招标(采购)、出让(转让)公告等信息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省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统一发布。需在专业网站发布的,应同步进行。

(四)接受报名。信息发布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报名。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省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格审查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办理。

(五)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招标文件,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合格投标人网上下载招标文件)。非电子化交易项目,其招标文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大厅窗口人员代为发售。

(六)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指定银行出具合法的保证金专用收据。

(七)安排交易时间和场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内容、方式和规模,以及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安排交易时间和场所。

(八)抽取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和人数,在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抽取并语音通知评标专家。省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抽取、通知有特殊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九)开标、评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接受投标人投标文件,并出具投标文件签收单。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会议,记录、处理、报告出现的情况。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结束后即时产生书面评标报告。

(十)公示评标结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书面评标结果,按规定发布公示信息,公示期满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一)交纳交易服务费,退付投标保证金。交易主体交纳交易服务费,未中标单位携带有关资料申请退付投标保证金。

(十二)合同备案。中标人在交易合同签订后,将合同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凭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申请退付投标保证金。

(十三)报送档案资料。招标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持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招投标资料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将备案后的交易资料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保管。市公共资源中心做好招投标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交易服务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完善的电子交易系统,具备网上审批备案、电子招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远程视频直播开评标、网上竞价、电子监察等功能。

第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合共性交易流程,对交易服务流程实行分段管理,设置相对独立、相互制衡的业务管理单元,具体分为以下业务模块:

(一)窗口(前台)服务。负责受理交易各方主体进场登记,办理招标代理、承包商、供应商等信息库录入和CA证书,接受场内交易咨询,交易信息结果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交易服务费收取和投标保证金收退,管理大厅设施等工作。

(二)交易(信息)服务。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时间、场所安排,更新维护评标专家库信息,抽取并语音通知评标专家,核验评标专家进场身份,协调远程评标,发布信息,提供电子监管、监察平台,维护设施、网络正常运行,监控资料收集,软件技术研发等工作。

(三)开标、评标(现场)服务。协助相关招标文件复核、答疑,负责进场交易项目开标、评标现场及技术操作服务,协助做好交易主体资格核验,做好场内交易主体诚信记录,核验招标结果等工作。

(四)交易(后台)管控。协助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交易过程实施监督,通过电子平台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受理对交易现场有关事项的质询,负责交易主体场内诚信记录结果上报及使用等工作。

(五)后勤保障服务。提供中介办公、自助上网和信息查询等服务,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服务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等;投标人包括竞买人、受益人等。

第二十条 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姜堰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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